国内宏观经济分析2019年10月第一期

国内宏观经济分析

   (一)概述

  一、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保持在合理区间

 

      上半年,我国GDP为4509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3%,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0.5个百分点,比去年全年回落0.3个百分点,经济运行仍处于合理区间。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207亿元,同比增长3.0%,比上年同期回落0.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179984亿元,同比增长5.8%,比上年同期回落0.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247743亿元,同比增长7.0%,比上年同期回落0.6个百分点。

 

      分季度看,二季度我国GDP为2375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6.2%,增速比上季度回落0.2个百分点,在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的情况下,展现出较强韧性。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4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第二产业增加值976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6%,第三产业增加值1254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0%。从环比看,经调整季节因素后,二季度GDP环比增长1.6%,比上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

 

      二、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从三次产业看,上半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5.1%、39.9%和54.9%。与上年同期相比,第一产业比重下降0.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下降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6%、37.1%和60.3%。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于第二产业23.2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上半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保持较快增长,增速分别为7.3%、7.3%、20.6%、7.8%,领先于其他行业,合计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3.1%,比上年同期提高2.8个百分点。

 

      三、消费仍是经济平稳运行的压舱石,外需贡献率显著上升

 

       消费仍然是引领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动力。上半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0.1%,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从基础数据来看,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名义增速为7.5%,比上年同期回落1.3个百分点,与政府消费支出相关的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和公共安全等财政支出的名义增速为9.4%,比上年同期回落1.0个百分点。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上半年,居民消费支出中服务消费占比为49.4%,比上年同期提高了0.6个百分点。

 

       外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显著上升。根据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1.2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扩大41.6%,服务贸易逆差较上年同期有所收窄,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升至20.7%,比上年同期上升36.8个百分点。

 

        四、新兴产业不断发力,经济发展释放新活力

 

        随着新兴产业活力和潜力的进一步释放,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增强,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持续优化。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7%,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0%,分别高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1.7和3.0个百分点。以新技术为引领的相关服务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1-5月,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12.5%、12.0%和12.3%,分别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2.4、1.9和2.2个百分点。网上零售快速增长,上半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7.8%,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19.6%。

 

 

 

   (二)重要领导人讲话、新政策、行业企业新动态

  1.政治局

  习近平同印度总理莫迪在金奈继续举行会晤

  国家主席习近平12日在金奈同印度总理莫迪继续举行会晤,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轻松气氛中就中印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

  习近平指出,去年我和总理先生在武汉成功会晤以来,中印关系迈入健康稳定发展新阶段,会晤的积极效应不断显现。中印互为重要邻国,是仅有的两个人口超过10亿的大国。维护好、发展好中印关系,是中国坚定不移的政策。当前国际形势下,中印在维护全球稳定和推动发展方面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未来几年是中印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期,也是中印关系发展的关键期。我们要对中印关系把舵定向,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规划中印关系百年大计,为中印关系发展注入强劲内生动力,携手实现中印两大文明伟大复兴。

  习近平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正确看待对方发展,增进战略互信。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中印都应该是和谐相处的好邻居、携手前行的好伙伴。实现“龙象共舞”是中印唯一正确选择,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两国应该也完全可以走出一条两个相邻大国友好合作的康庄大道。要正确看待两国间的分歧,不能让它冲淡两国合作大局,同时通过沟通逐步寻求理解,不断化解分歧。中方希望自己发展得好,也希望印度发展得好。中印要相互成就、相互“照亮”。

  第二,及时有效开展战略沟通,增进彼此了解合作,牢牢把握两国关系发展的大方向。聚焦友好和合作,化解猜忌和疑虑,妥善处理分歧和敏感问题。根据政治指导原则协定,寻求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方案。慎重处理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妥善加以管控。

  第三,切实提升军事安全交往合作水平。推动两军关系沿着增信释疑、友好合作的正确方向发展,开展好专业合作、联演联训等活动,持续增进两军互信,加强执法安全部门合作,维护地区安全稳定。

  第四,深化务实合作,拉紧利益纽带。要以设立高级别经贸对话机制为契机,加强两国经济发展战略对接,探讨建立制造业伙伴关系。欢迎印度药品企业和信息技术企业赴华投资合作。

  第五,丰富人文交流,筑牢友谊根基。我们要办好明年两国建交70周年庆祝活动和“中印人文交流年”活动。支持中国福建省和泰米尔纳德邦、泉州市和金奈城建立友好省城关系,谱写海上丝绸之路新篇章。

  第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旗帜鲜明地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和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发展权益。在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中俄印等多边机制框架内加强协调。探讨逐步将“中印+”合作向南亚、东南亚、非洲拓展,打造更加畅通的地区互联互通网络,尽早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莫迪表示,印中作为两大文明古国和发展中大国,在当前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形势下,加强沟通、协调、合作,保持关系稳定发展对于两国和世界都具有积极、重要意义。我们要照顾彼此重大关切,有效管控和处理分歧,不让分歧成为争端,发展更为紧密的伙伴关系,开启印中关系的新时代。

  莫迪再次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表示印方钦佩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印中两国都处在民族复兴的进程,两国面临许多相似挑战,印方愿意同中方交流互鉴,深化拓展务实合作。印方感谢中方积极增加进口印度大米和食糖等产品,希望用好高级别经贸对话机制,推动双边贸易平衡可持续发展。印方欢迎更多中国企业来印投资制造业等产业。双方明年应共同办好庆祝建交70周年70场系列活动,欢迎更多中国游客来印。希望双方开展联合研究,深入挖掘悠久的印中交往史。印方珍视维护自身战略自主性,愿同中方加强在多边框架下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印方愿同中方一道推动尽早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开展互联互通合作。印方愿同中方加强反恐合作。

  习近平表示,通过金奈会晤,我同莫迪总理就中印关系全面、深入交换了意见,加深了相互了解,有了更明确目标和更清晰思路。我们要指示双方有关部门予以落实,打开中印合作新局面。

  习近平表示,这次访问自始至终,我都受到印度政府和人民隆重、热烈、周到的欢迎,感受到两国人民间深厚的传统友谊。我邀请莫迪总理再次赴华举行会晤。

  莫迪表示,这次我们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深入交流,加深了我们之间的友谊,增进了相互了解与信任,拉紧了两个文明古国之间的纽带。我高度赞赏习近平主席的远见卓识和真诚务实。的确,印中两国不仅要面对历史,更要超越历史,开辟未来。进入21世纪,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离不开印中合作。我十分珍视同习近平主席的友谊,愿同你继续保持这种有益和富有成效的战略沟通,携手共创印中关系美好未来。我期待着再次访华同你会晤。

 

 

 

2.国务院

 

(1)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

 10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审议通过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部署今冬明春保暖保供工作。

 会上,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作了汇报,能源委成员单位发了言。李克强说,近年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新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基础支撑作用。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现代化建设,保障能源供给是长期战略任务。面对国际能源供需格局深度调整、能源领域新形势新挑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和国际合作,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李克强指出,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多元发展能源供给,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加快输煤输电大通道建设,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促进增储上产,提高油气自给能力。深化开放共赢、多元化国际油气合作。增强油气安全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水电、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聚焦短板,推进能源重大工程建设。

 李克强说,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节能潜力巨大。要大力推动重化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促进通用设备能效提升。提高终端用能电力比重,促进铁路“以电代油”,实施港口岸电、空港陆电改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文化,推广应用节能产品。

 李克强指出,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是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加快能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攻关,探索先进储能、氢能等商业化路径,依托互联网发展能源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放宽油气勘探开发和油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储气调峰设施投资建设以及配售电业务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缩短企业获得电力的时间。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优化能源市场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李克强说,能源关系民生冷暖。北方取暖季节即将到来,要切实抓好保暖保供工作,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做实做细天然气产储运销统筹协调,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对今年北方重点地区新增的“煤改气”用户,要落实好气源安排,坚持以气定改。突出做好东北三省供暖用煤保障。多措并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2)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拓展国际物流、现代贸易、双向投资、商旅文化交流等领域合作,更好发挥青岛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加强我国同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互联互通,着力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

  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注重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一)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分级应对。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省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及时细化完善国家和省级组织核实和应对工作的职责范围、时限、工作流程等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分别负责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三)实施分类处置。对于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采取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完善和落实集中采购政策、强化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等分别负责)对确定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短缺药品,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时会商相关部门和地方,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加快药品注册审批、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方式保障供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等负责)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生态环境部负责)

(四)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国家和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分别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对清单中的药品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将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药品适时调出清单。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按职责及时做好应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五)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进行评估,认为需进行停产报告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论证省级上报的药品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对确需进行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动态调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以上具体规定和时限要求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别制定。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既往平台采购信息,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既往临床使用信息,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

(六)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七)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域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

(八)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监督指导地方既要完善价格监测和管理,也要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定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国家医保局负责)

(九)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监管。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十)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短缺药品配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参与)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国家邮政局负责,国家医保局参与)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十一)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同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医保局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预警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医保局负责)

(十二)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国家医保局负责)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国家医保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三)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参与,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十四)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力争2019年12月底前,敦促一批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暂停一批非正常涨价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五、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财政部等参与,2020年6月底前实施)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将短缺药品储备品种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发生相关药品短缺时,根据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意见,按程序进行有偿调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鼓励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十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结合药品供应保障需求和全国布局,2019年再推进2家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实现稳定生产供应的小品种药(短缺药)增加40种。到2020年,实现100种小品种药(短缺药)稳定生产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参与)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负责)通过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分别负责)

(十七)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引导原料药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鼓励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药监局等参与)落实优化原料药等登记和审评审批程序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原料药等审评审批效率和水平。(国家药监局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做好定期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任务清单。国家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将国家各相关部门、各省(区、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一并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有关情况要重点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十九)强化监督问责。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和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逐步形成合理通报频次。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权威信息,引导合理预期。(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3.部委

四部门: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记者1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通知明确,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方面,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落实便民惠民举措;在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方面,要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在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4.行业协会

 

5.企业动态


(三)国内经济数据


 

      1.本周公布数据: 

 

 

      2.非本周公布数据:

     

  

    

     

      

   

      



2019年10月15日 13:55